《河北开放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1-03 点击数:

河北开放大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以上率下、以上促下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承担上级部署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抓好督促检查,严格问效问责。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各级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严明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

(四)及时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七)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动“四风”整治向深度广度延伸,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执行蹲点调研、深入联系点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九)主动接受上级纪委和学校纪委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督促改正。

(四)亲自批办案件。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执行;认真协调、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办案困难,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五)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对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及时纠正。

(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动“四风”整治向深度广度延伸,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

(六)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听取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履行、责任检查、责任述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抓好任务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校领导、校纪委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根据主管校领导和校纪委要求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向主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动“四风”整治向深度广度延伸,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加强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纪监察工作、查办违纪案件。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上级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校党委按要求向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在上报党委会讨论提任处级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学校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沟通情况;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学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始终。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拒不接受调查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从重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部等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和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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