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党委管理干部任前征求党风廉政情况的办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2-14 点击数:

关于学校党委管理干部

任前征求党风廉政情况的办理办法

为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规范干部任前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办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教工委 〔20201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拟提拔为处级干部的人选;

(二)拟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人选;

(三)拟提拔为科级干部的人选;

(四)其他需要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人选。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纪委职责

1.学校纪委收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函后,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函复。

2.学校纪委按照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拟提拔人选党风廉政情况。

(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1.需征求学校纪委意见人选明确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征求意见函送学校纪委。

2.对学校纪委函复意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党委领导汇报,严格按照学校纪委函复办理干部任用事项。学校纪委函复前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干部人选。

3. 其他需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统一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把关汇总后,按照此办法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三、日常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联系沟通。组织人事部门、学校纪委加强联系,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不出纰漏。

(二)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组织人事部门、学校纪委沟通的信息均属于保密范围,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出现失密泄密等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学校党委管理干部任前征求党风廉政情况的办理办法》(冀电大党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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